新聞摘要
  • 出售個人買賣取得之房屋、土地,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應以實際付款金額列報取得成本
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倘訂定買賣契約書後有折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倘訂定買賣契約書後有折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第4條之4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謂取得成本係指實際支付價金,如個人購入房屋、土地於訂定買賣契約書後,與賣方協商折價或銷貨折讓,致實際支付金額小於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嗣後於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7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款新台幣(下同)1,439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219萬元,嗣甲君於2022年4月間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依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439萬元,並未扣除價款折讓金額,經該局依匯款明細及建設公司之銷貨折讓單明細表查得其實際僅支付價款1,220萬元(1,439萬元-價款折讓219萬元),乃認定甲君虛列成本219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倘訂定買賣契約書後有折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